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264號、第10386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5年簡字第3704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於起訴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按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查被告甲○○已於民國95年6月18日死亡,並於95年6月20日辦理除戶,此有本院以公務電話囑託被告甲○○戶籍所在地之台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電話查詢記錄單與被告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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