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無罪判決之正本。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甲○○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書未依上開規定附具無罪判決正本,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