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行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