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翁海月 被告 程惠霖
歐金堂 吳明源 上列被告程惠霖、歐金堂、吳明源因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振謙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