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 蒲昆宏 即久長碾米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六甲區農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2,8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