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蓋國偉 被告 李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所為
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原告具狀聲請更正在卷,爰依聲請更正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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