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原告 李若綾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捌萬陸仟 陸佰 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零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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