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曾元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陳怨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450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該土地總面積,按101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37〈平方公尺〉×8,500元=314,500元;至同段132-5地號土地部分,原告雖主張被告無權占用該土地總面積為58平方公尺,惟觀之該土地之土地謄本所示,該土地之總面積僅為37平方公尺,則其主張占用58平方公尺顯然有誤,故暫以該地號上建物之建物稅籍資料所示面積34.7平方公尺為計算,按101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34.7〈平方公尺〉×8,500元=294,95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500元+294,950元=609,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日後實際測量面積如超過上開數額,則應再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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