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8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李韻筑 債務人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韻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韻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世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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