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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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0號
109年度救字第60號原告 黃沈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被告 陳奕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板調字第2號卷第59頁),位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將本件原告之訴併同訴訟救助之聲請,均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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