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之翌日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經查原告迄未繳納,此有本院九十年七月十日繳費查詢單一紙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鄭堤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俊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