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1.消費本金:新臺幣55,008元。
2.利息計算:新臺幣4,478元。
3.違約金:新臺幣1,375元。
4.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