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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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告 許銀悌 原告 林君彥 原告 林君恒 原告與被告 郭淑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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