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差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26號原告 劉忠憲 原告與被告 詹金信雷金興 間給付買賣價差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利息,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萬元,而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45萬元及利息,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萬元,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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