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 林惠容 相對人 尹特力 生化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勝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爰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