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租賃契約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 吳國暉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隆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彭振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67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