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原告 黃中奕 被告 邱求益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邱求益欠其新臺幣(下同)10萬元,經追討及原告至法院提告,惱羞成怒出言恐嚇,造成其精神身心受損、事業工作深受影響,小孩安全及父母健康等亦受影響,請求其身心健康精神之損失共計2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已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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