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美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興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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