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陳金月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被告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承 被告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銘 被告九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複代理人 鍾韻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損害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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