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04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何建儀 債務人 王姵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姵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姵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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