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94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子炫 債務人 月賢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月賢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應給付㈡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㊀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信用貸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請具狀陳報是否是請求「違約金」?若是,請提出該部分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應是請求「利息」,請具狀更正之。」,此項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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