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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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8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生財

選任辯護人葉育泓律師

宋英華 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48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調偵續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生財係告訴人 呂宗益 之侄兒,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9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旁之菜園,向許 張玉秀 之友人即 李秀琴呂阿雲 等2人傳述「我和張玉秀嘿咻嘿咻,高興的時候 漂亮 阿姨(即 許張玉秀 )就會叫 宮主 (即告訴人)的名字」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呂生財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涉犯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查,本案即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發生時間係110年3月19日下午1時許,而觀被害人許張玉秀於110年9月29日警詢時陳稱:被告想要道歉洗門風,所以拜託告訴人於110年3月30日帶我去被告家拿取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見他字第4654號卷第34頁),與告訴人於同日警詢時陳稱:被告有在外面向他人述說有跟許張玉秀發生性關係,之後想要道歉洗門風,就拜託我帶許張玉秀到他家拿50萬元等語(見他字第4654號卷第40頁),互核尚屬一致,顯見告訴人至遲於110年3月30日即知悉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是本件告訴期間應自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之翌日即110年3月31日起算,至110年9月30日期滿,合先敘明。

 ㈡而觀告訴人於110年4月10日警詢時陳稱:『我是於110年4月10日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對面農地,當時我朋友 張玉嬌 跟我說,被告跟她說:「許張玉秀跟我設計她仙人跳」,我覺得遭呂生財妨害名譽,故至派出所做提告。』等語(見他字第4654號卷第71-72頁),未見告訴人有向警方表示要就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訴追之意,是難認告訴人於警詢時有對被告提起本案誹謗之告訴。又告訴人固於110年6月8日委由告訴代理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併聲請狀(詳參附件),然觀書狀內容,雖有提及附表編號1及編號2之犯罪事實,惟縱觀全文,告訴人於上開書狀中表示欲提起告訴之範圍,顯然僅有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至於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則僅係用以說明提告案件之始末,不在提告之範圍,此從許張玉秀於同年8月30日經檢察官訊問許張玉秀針對「我和張玉秀嘿咻嘿咻,高興的時候漂亮阿姨就會叫宮主的名子」究竟有無要提告之意時,許 陳玉秀 回答:「我沒有要告這一句,我只是講給警察知道我要告第二句的原因,因為第一句已經私下解決了,我只告第二句。」時,在庭並同時就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對被告提告之本案告訴人亦當庭表示沒有其他陳述,其告訴代理人亦補充:「呂宗益很照顧呂生財一家,被說設局仙人跳讓呂宗益都不能吃不能睡」(見偵字第27626號卷第94頁),不難索解,顯見告訴人不論於上開刑事告訴併聲請狀或110年8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均未就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提出告訴,而僅針對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提出告訴。

 ㈢嗣告訴人雖於111年6月24日向桃園地檢署提出刑事聲請追加起訴狀,而對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提出告訴。惟本件之告訴期間係至110年9月30日期滿,業如上述,是告訴人於111年6月24日提出之告訴,顯已逾法定6個月之告訴期間,已無從補正告訴之合法性。綜上所述,本件就被告涉犯附表編號1之誹謗犯罪事實,告訴人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揆諸前開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1

110年3月19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旁之菜園,向許張玉秀之友人即李秀琴、呂阿雲等2人傳述「我和張玉秀嘿咻嘿咻,高興的時候漂亮阿姨(即許張玉秀)就會叫宮主(即呂宗益)的名字」之言詞。

2

110年4月10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旁之菜園,向呂宗益之友人即李秀琴、呂阿雲等2人傳述「我阿伯跟許張玉秀要害我,要給我仙人跳」之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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