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2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源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