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424號
113年度易字第18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翔維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31號、第9432號、第9433號、第9434號、第14125號),暨第1次追加起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24號、113年度易字第1867號)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11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何翔維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第1次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24號、113年度易字第1867號審理,業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
三、茲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3年度偵字第25741號第2次追加起訴,於113年11月13日為本院繫屬在案(113年度易字第2118號),本件提起公訴暨第1次追加起訴(113年度易字第1424號、113年度易字第1867號)尚有應行調查及合併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11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審理程序(上開案件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得自行決定是否到庭,如有相關意見亦得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