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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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吳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呂素英 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系爭分配表中有關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分配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943,472元及被告呂素英所分配之債權額151,000元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94,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