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債權人 江敏雄 債務人 江瑞紘 (原名 江鴻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