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李世芸 訴訟代理人 林碧惠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張育瑄 被告 藍素秋 被告 李晏慈 上列被告三人因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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