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 沈銘聰 被告 陳品 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陳品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品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9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5,596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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