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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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60號上訴人 鐘家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卿華 等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金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9,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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