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詹育清
詹○豪(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賴昭彤 被告 許芳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