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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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元士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元士維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元士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部分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8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此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間隔、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元士 維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31日│109年4月7日│109年5月24日12時│││││30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毒偵字│署109年度毒偵字│署109年度毒偵字│││第815、1040號│第1753號│第238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109年度中簡字第1│109年度中簡字第2││││641號│713號│438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2日│109年8月21日│109年8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109年度中簡字第1│109年度中簡字第2││││641號│713號│438號││├────┼────────┼────────┼────────┤││判決│109年7月28日│109年9月22日│109年10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9年度執字第1│署109年度執字第1│署109年度執字第1│││1635號│6484號│6577號││├────────┴────────┴────────┤││編號1至3部分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84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5│6│(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25日18時│109年6月3日││││3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毒偵字│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82號│第195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109年度簡字第134│││││874號│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6日│110年1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109年度簡字第134│││││874號│5號│││├────┼────────┼────────┼────────┤││判決確定│110年1月13日│110年3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署110年度執字第3││││138號│9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