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31號聲請人 劉玉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文彬張捷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張文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提出相對人「張文彬(住○○市○○區○○路00號)」「張捷森(住○○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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