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淵駿選任辯護人江順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吳致勳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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