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35號原告 戴詩活 被告 蕭永駿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2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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