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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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一號原告 高慧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宛志黃銘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計算式:1,500,000+300,000=1,8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分別登報道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被告二人共新臺幣陸仟元),總計應徵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元(計算式:18,820+6,000=24,8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晏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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