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76號

原告 簡啓倫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

謝雨靜 律師

林志騰 律師

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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