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5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楊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