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4號原告亞聯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被告 洪李惠貞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一)關於原告就系爭停車位部分請求被告給付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000元部分,若認原告主張有理由,被告對此不當得利之數額是否爭執?若被告對此有爭執,原告請求此部分之數額依據及舉證為何?
(二)就系爭2872建號建物謄本記載主要用途為「管理室」,被告主張為約定共用而爭執其使用獨立性,則就該管理室屬約定共用有無具體舉證?又原告就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5樓,權利範圍為34/35),於99年5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所有,則被告爭執原告所有之「管理室」非屬住戶,具體主張究竟為何?此部分有無爭執之實益?
(三)樺鋼公司積欠債務未償,經龍星昇公司拍定取得系爭大樓不動產後,樺鋼公司就系爭大樓(包含拍定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利義務(包含證人 梁客川 所證稱非系爭停車位之其他停車位專屬使用權)由龍星昇公司承受等情,兩造是否爭執?若爭執,理由及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