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35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曾洪 數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序號一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序號二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352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000元│ 曾洪數子 │自民國95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002│新臺幣51022元│曾洪數子│自民國95年02│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月26日起至民││15│││││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51022元│曾洪數子│自民國94年08│至民國104年0│按月計收新臺幣│││││月30日起│8月31日止│300元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9月01日起││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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