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均勝選任辯護人孫瑋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均勝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施均勝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及同法第329條、第328條準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竊盜罪部分,次數達3次;所犯準強盜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犯罪情節係為脫免逮捕而當場對被害人施以強暴,有相當事實足認被告為逃避訴追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106年4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3次竊盜犯行,而否認準強盜之犯行,惟經證人 張宗立張宗源廖志益 於警詢中,證人 羅彩華 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證述明確,並有編號B063之鑰匙1支扣案可憑;且有路口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18幀、查獲現場照片12幀、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竊盜、準強盜罪嫌重大。又其所犯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本院於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對被告論罪科刑,就被告所犯竊盜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所犯準強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在案,可見被告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非輕。參以一般人倘受重刑宣告,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上級審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亦大為升高,有相當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相符,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在。
三、次以被告涉嫌竊盜3次、準強盜1次,可見被告所涉犯罪次數非少,且準強盜中所為揮擊被害人頭部之犯罪情節非輕,所犯準強盜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為上開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之第一審判決,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上級審審判、執行,應有羈押之必要。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爰自106年7月12日起,被告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許凱傑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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