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為:聲請人即被告謝清彥依法院組織法申請(按:為「聲請」之誤)影音光碟,因認鈞院 蘇昌澤 法官於民國10
3年10月2日開庭鞫訊審問,證據調查及訴訟指揮不法侵略聲請人訴訟上當被保護之法益,爰依法請求鈞院提供上開時日之法庭影音光碟(並附上臺灣高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53號、104年度抗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二、按法院組織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日生效施行,其中增訂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而該條立法修正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等語;又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因配合法院組織法上開條文之修訂,而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條又於105年5月23日修正規定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已明文規定聲請人有敘明理由之義務。準此,法院受理上開聲請案件,即應審查聲請人是否適格、聲請已否逾期、聲請交付之標的是否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及聲請所為之「釋明」,是否符合「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要件,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照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104年5月14日以103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9月3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判決上訴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5年1月13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案件103年10月2日開庭錄音及錄影光碟,並未具體指出該筆錄有何缺失、遺漏或記載不實之情,或說明所主張之具體法律上利益為何,僅泛稱「鞫訊審問,證據調查及訴訟指揮不法侵略聲請人訴訟上當被保護之法益」,且該案業經三審定讞,聲請人在此之前又曾一再聲請交付該案之相關(包含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開庭錄音、錄影內容,且聲請人對於103、104年間之己身涉訟幾乎所有刑事案件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且聲請人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該次開庭業已製作筆錄,筆錄之末亦載明法官所諭知、預計進行的證據調查次序、方法等事項,其為何無法據筆錄以主張其所謂之「權利」?所謂「證據調查及訴訟指揮不法侵略聲請人訴訟上當被保護之法益」係違反何種規定?或僅係使被告受不利益之判決裁定、或訴訟指揮裁量不順被告之意即為「不法侵略」?刑事訴訟法保障之訴訟權內容多樣,所謂剝奪「訴訟上當被保護之法益」所指為何?若係調查證據之聲請,則聲請人於後續之審理程序業已多方聲請傳喚證人、鑑定短褲上之掌紋及DNA、測謊等,亦為法院一一准駁,並將其理由記載於判決內,究係妨礙或使其不能提出何種證據調查之聲請?若是,其後該證據是否有經法院審酌裁量後做出是否准許調查之決定?可見聲請人所敘之理由過於空泛抽象尚不足認本件聲請已符合「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聲請人於聲請狀後所附之「呈報 洪瑋儒 等狀」以髒話等用詞咒罵本院法官,再附上「刑事告發狀」告發自己「涉刑法§305、140暨社秩§85①」之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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