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承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聰敏 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承田汽車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100年8月31日│37,328元│AI0000000││││限公司葉聰敏│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