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6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609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趙蔚玲 債務人 江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塘郵局、竹塘鄉農會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均係在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