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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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07號聲請人富達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中威 代理人 陳美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全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程翠璇附表┌────┬──────────────┬──┬─────┐│股票種類│股票字號│張數│股數│├────┼──────────────┼──┼─────┤│普通股│97-NE-0000000~97-NE-0000000│30│300,000│├────┼──────────────┼──┼─────┤│普通股│97-NE-0000000~97-NE-0000000│30│300,000│├────┼──────────────┼──┼─────┤│普通股│97-NE-0000000~97-NE-0000000│100│1,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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