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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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628號聲請人 鄭晉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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