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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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旗山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9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李建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