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64號原告 姜興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斯可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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