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4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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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42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28號聲請人 蘇繼棟 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
2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108年度上字第114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及109年度上字第
5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援用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
19條租稅法定原則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係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聲請人於憲訴法施行前均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一並未援用系爭大法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二及三雖援用系爭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
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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