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擔保權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46號原告 許家弘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邱姝瑄 律師被告威登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濰 被告 施勝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擔保權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設定之動產擔保權,其債權及物權行為無效,被告應塗銷該動產擔保權登記並返還系爭車輛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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