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57號原告 楊素綢 被告 賴楊阿幼 (已過世)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對被告賴楊阿幼起訴,然經本院職權查詢該被告於110年5月23日過世,原告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且屬不得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馨萱